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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标准

www.wt927.com  2009-5-25 12:26:23  作者:  来源:


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标准

1、 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(摘要)

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,必须经旅行社委派。

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,进行导游活动。

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,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,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。

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,应当遵守职业道道。着装整洁,礼貌待人,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、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。

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,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,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;但是,不得应和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,在讲解、介绍中参杂庸俗下流的内容。

第十三条 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,安排旅游者的旅行、游览活动,不得擅自增加、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。

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、游览过程中,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,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统一,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,但是应当里脊报告旅行社。

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、游览过程中,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生、财物安全的情况,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,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威海发生的措施。

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,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,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所要小费。

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,不得欺骗、斜坡旅游者小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、斜坡旅游者消费。

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。

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,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,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。

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,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,进行导游活动的,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。

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,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,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;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。

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,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500元以上罚款。

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暂扣导游证36个月;情节严重的,由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公告:

(一)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;

(二)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;

(三)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。

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,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,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所要小费的,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;对委派该导游的、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。

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,欺骗、胁迫旅游者小费的,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;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(摘要)

第十条 取得《导游人员资格证》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,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地岗前培训考核。

第十二条 国家对到有恩怨施行计分管理。

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施行年度10分制。

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除10分:

(一)  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;

(二)  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、赌、毒活动项目的;

(三)  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;

(四)   欺骗、斜坡旅游者消费的;

(五)  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;

(六)  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。

第十五条  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除8分:

(一)   拒绝、逃避检查,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;

(二)  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;

(三)  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;

(四)   讲解中参杂庸俗、下流、迷信内容的;

(五)  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。

第十六条 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除6分:

(一)  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;

(二)  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所要小费的;

(三)  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;

(四)  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;

(五)  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;

 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。

第十七条 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除4分:

(一)  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;

(二)  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;

(三)  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为携带计分卡;

(四)  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。

第二十八条 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除2分:

(一)  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;

(二)  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;

(三)  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;

(四)  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;

(五)   仪表、着装不整洁的;

(六)   讲解中吸烟、吃东西的。

第十九条 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,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,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,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。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,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。

第二十条 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、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,依法应予出发的,移居有关法律给予处罚。

导游人员通过年身后,年审单位应核销其遗留分值,重新舒服初始分值。

第二十二条  国家对导游人员施行年度审核制度。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。

第二十四条  一次扣分达到10分,不予通过年审;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,暂缓通过年审。

一次被扣8分的,全行业通报。

一次被扣6分的,警告批评。

暂缓通过年审的,通过培训和整改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

第二十五条 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举办地年审培训。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。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。

第二十七条  国家对到有恩怨施行登记考核导游人员分为初级、中级、高级、特级四个等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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